大樓停車位互換,應否繳納契稅,高雄市稅捐處細說分明

2015-09-01 09:19

按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應由承受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原則上購買停車位,買受人應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因住戶需要而互換停車位的位置,但其權利持分並未增減,僅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的變更,核非屬所有權的移轉,則免申報繳納契稅。惟如以小車位換大車位,形成增加財產之情形,則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該處進一步指出,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係限於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2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該類車位互換因已涉及所有權的交換,就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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