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0206花蓮地震災害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於107年8月6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報停手續者,稅務局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2018-03-02 16:56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因應107年2月6日地震造成花蓮地區嚴重災害,對於因而受損無法使用之車輛,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二0六花蓮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07年8月6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稅務局即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資料,主動退還其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所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免由車主個別提出申請。 

稅務局指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地震受損,如持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可按車輛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依規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本(107)年度使用牌照稅尚未開徵,惟於2月6日前因買賣車輛辦理過戶或停駛恢復課稅,已依規定繳納本年度全額稅款者,考量地震災情嚴重,受災民眾亟須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短期內恐無瑕申辦車輛報停、報廢及退稅手續,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延長申請期限至107年8月6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該局將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辦理退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車輛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手續,始能繼續使用,否則使用車輛被查獲者,會因涉及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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