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而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
2015-12-07 11:25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情形,其經稽徵機關補徵之營業稅及罰鍰,不得列為稅捐支出,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以免被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因漏開統一發票、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或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致虛報進項稅額,而經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之營業稅及罰鍰,應注意不得列為當年度稅捐支出,以免查核時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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