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憑證2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貼花但1人持有者僅1份貼花

2015-12-29 16:50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依上開規定,同一憑證如書立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持1份者,每人所執之1份均屬正本,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然1人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則其餘可視同副本免予貼花;如雙方或各方關係人,未就所執憑證中之1份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而將所書立之憑證均載明為副本,或未載明正副本並主張其為副本,即為上開稅法所稱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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