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報戶內發生之醫藥及生育費始能列舉扣除

2016-07-18 15:48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父醫藥費扣除額449,419元,經本局以甲君與其父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父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本局復查決定以其父101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得以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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