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道路使用的路地,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

2014-12-23 08:17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出售的土地為道路使用,若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若非屬「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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