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6-03-30 16:5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應查明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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