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開立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2015-10-13 08:5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公寓大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管理委員會,每月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書立之收據,免繳印花稅。
該分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若是管理委員會對外以管理委員會名義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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