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俗稱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相關管理服務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繳印花稅
2016-07-18 15:4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支付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維護、管理向住戶收取之相關費用,諸如:大樓電梯修繕費、停車格使用費及管理服務費等,所出給住戶之收據。因未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特別叮嚀,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住戶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可免納印花稅外,餘對外向廠商所立之銀錢承攬契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或向所在地之分局(文心分局、民權分局、大智分局、東山分局、豐原分局、大屯分局、沙鹿分局、東勢分局)辦理報繳印花稅手續,因按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緩」,業者仍須注意以免遭受處罰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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