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及「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2016-02-04 13:46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該部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該部與交通部已於105年1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正18條、新增10條及刪除5條;並於10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6點、新增9點及刪除11點。前開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將配合「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於105年5月1日上線營運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得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之法源,並規定該業者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外籍旅客收取手續費。
二、規定外籍旅客購物得選擇之退稅方式,包括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
三、修正外籍旅客購物得申請退稅之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降至2千元;並延長外籍旅客購物攜帶出境期限,由30天延長至90天。
四、修正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條件為同日同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但該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萬元,或同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但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萬元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應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五、鬆綁特定營業人資本額門檻及營業人應符合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資格限制,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六、限制長期停留我國境內(達183天以上)之外籍旅客退稅資格,以落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之政策目的,並符合國際外籍旅客退稅停留期間限制之體例(包括日、韓、法等多數國為6個月;英、星等國為1年、德國為3個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藉由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並配合該部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與「現場退稅機制」(包含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之同步實施,將大幅提升我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服務品質,並提高外籍旅客消費誘因,有助於強化我國在全球觀光市場之競爭力、增加我觀光外匯收入、提高觀光休閒相關業別產值、創造相關產業就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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