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核對數目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2016-12-28 13:4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名稱由「委託代繳保費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因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之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由保險公司依法繳交印花稅,故免納印花稅。

該處表示,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所書立應稅憑證甚多,倘若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至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經核准後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連同印花稅總繳申報書向捐稽徵機關申報。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印花稅彙總繳納作業系統(網址http︰//kctax.gov.tw),於單月的1日至17日申報期間,24小時皆可上網辦理彙總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繳納完稅,如未逾規定申報期限而需更正申報資料者,可透過網際網路及時更正,免除申報往返時間,便利又快速。

該處強調,印花稅是憑證稅,採輕稅重罰,不貼印花稅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要補稅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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