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如經查明確屬贈與行為,無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適用

2015-06-09 13:37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同條第4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後,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要件者,可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受一次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及第5項(即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行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贈與情事,則無法適用該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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