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經營虧損無法如期繳納稅捐者,無稅捐稽徵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適用。
2015-06-22 16:39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因受景氣影響而虧損連連,無法於原稅單上規定之繳納期限內繳納,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及財政部84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40666522號函釋規定,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等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6條所稱之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也不是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訂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所規範之情形(例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氣爆及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等)。因此,林先生仍須於稅單上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外並移送法務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有疑義時,請立即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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