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2014-12-23 08:40

有民眾蓋5層樓房因資金不足,欲變更房屋起造人,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不在起算日起30日內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稅務局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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