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營業人提供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
2016-06-17 15:44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本局說明:營業場所內擺設具有電玩遊戲軟體之電動機台,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因其具有娛樂性質,依娛樂稅法相關規定,娛樂設施提供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被處以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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