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用地』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2014-12-23 08:24

『交通用地』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前有民眾疑惑,他訂約移轉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的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什麼不能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因此,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所以,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的土地,因為不屬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換句話說,不該當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之要件,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當然就沒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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