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核定

2015-05-04 16:55

為檢討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代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相關收入適用之營業稅稅率,該部前擬具「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以下簡稱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業經該院於104年4月29日核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保經代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相關收入,依該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自該年1月1日起,認屬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嗣103年為推動「財政健全方案」短期稅制改革,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將專屬本業銷售額區分為「銀行保險本業」之銷售額及「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爰保經代公司收取之佣金收入等雖屬專屬本業銷售額,惟是否屬保險本業銷售額,尚有探討空間。考量前開稅法之修正,係為使銀行業及保險業回饋政府協助處理金融危機所為之支持,而保經代公司並無系統性風險,另從保險法有關保險之定義觀之,保險本業應具有「負擔危險事故發生之賠償義務」性質,爰該等公司從事招攬業務收取相關收入,應認屬「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惟非屬「保險本業」之銷售額。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訂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及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非屬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實務作業需要,本次修正條文自104年3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3條)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該部將儘速辦理上開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發布事宜,俾利政策之推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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