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2016-01-26 15:58
本局表示,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所課徵之稅賦,為利稽徵,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倘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無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產製」行為並已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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