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膠囊」之菸酒稅產品涉屬劣酒,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2015-03-23 17:16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烈火膠囊」之菸酒稅產品,為菸酒管理法第7條規定所稱之劣酒,不符衛生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旨揭產品係以膠囊內裝酒精度88度之酒液,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舌頭、食道或胃臟之脫水受傷,甚而產生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另其體積小,難以明顯標示警示圖文,消費者不易瞭解其實際內含物,無法有效控管食用量,且易淪為不法工具,進而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危害,又該產品之成分、製程、食用方式及用途等,均與一般酒類不同,且該產品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涉屬不符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第2款之劣酒,如業者有產製、輸入或販賣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應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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