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火膠囊」之菸酒稅產品涉屬劣酒,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2015-03-23 17:16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烈火膠囊」之菸酒稅產品,為菸酒管理法第7條規定所稱之劣酒,不符衛生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旨揭產品係以膠囊內裝酒精度88度之酒液,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舌頭、食道或胃臟之脫水受傷,甚而產生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另其體積小,難以明顯標示警示圖文,消費者不易瞭解其實際內含物,無法有效控管食用量,且易淪為不法工具,進而對治安及民眾安全造成危害,又該產品之成分、製程、食用方式及用途等,均與一般酒類不同,且該產品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涉屬不符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第2款之劣酒,如業者有產製、輸入或販賣等情事,應依上開規定應不得產製輸入及販賣,及應不准其菸酒稅產品登記。
彰化會計師,台中會計師,彰化記帳士,台中記帳士,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公司變更,公司增資,青年創業貸款,微型創業貸款,企業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報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