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之理由,並不能免罰滯納金

2015-04-13 14:33

民眾廖小姐欠繳稅款經移送執行,以「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為由,持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主張應免罰滯納金。

  該局說明,因集合式住宅大樓為現今極為普遍之住宅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民眾因未繳稅,被移送執行時,常以「管理員代收未轉交繳款書」為由而主張應免予處罰,事實上,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一旦代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公文書等,即發生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住戶與管理員間雇傭雙方私契履行上問題,並不影響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不影響送達的效力。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期間,留心公文書的收受,才是確保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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