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7-08-18 14:20

    營業人應依交易實際內容列報費用或損失科目,並 保留原始交易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免被剔除補稅

    轄區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2,700餘萬元,經本局以列報之營業權-供貨權攤銷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範圍,全數否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450餘萬元。       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該供貨權支出實際上是屬於權利金性質,原列報營業權有誤,改按權利金科目列報,因無法提示合約書及各項供貨權價值評估依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核實認定,復查結果仍未獲變更,A公司陸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 2017-08-18 14:12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方可列帳

    本局轄區A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本局以A公司遲至104年股東常會追認102年度虧損撥補議案,方將該年度稅後純益6億5千萬元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否准其列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核定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6億5千萬元,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計6千5百萬元。     ...

  • 2017-08-18 13:51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名實相符之統一發票即構成違法行為

    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而所謂「他人」,則指貨物或勞務之直接買受人。     ...

  • 2017-08-18 13:33

    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等免徵營業稅貨物,仍應依規定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仍應給與他人原始憑證,或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魚、蝦等生鮮水產品之批發零售,被查獲於102年間銷售魚、蝦等生鮮水產品銷售額計1,600萬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另該期間尚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金額計1,000萬元,甲公司雖為專營前開免徵營業稅貨物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仍屬所得

  • 2017-08-18 13:24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邇來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被投資公司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營業稅額,致產生虛報進項稅額,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此外,股利收入係指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收入,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因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

  • 2017-08-08 10:41

    個人如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

  • 2017-08-08 10:40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注意事項

    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 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

  • 2017-07-24 11:47

    高薪低報雖涉嫌不法,但非屬營利事業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雇主替員工申報薪資時高薪低報,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本局說明,是類狀況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該類案件雖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所得」的減項,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   本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即使公司涉嫌高薪低報員工之薪資,員工仍應誠實申報。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自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 &n

  • 2017-07-24 11:42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時程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6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80萬3千餘件,總金額115億7仟萬餘元。     ...

  • 2017-07-24 11:41

    建築師收受款項所開立之收據及簽訂具承攬性質之契約均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地政士及建築師等於業務上獲得報酬或收受客戶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均應按收款金額4‰繳納印花稅。例如建築師所出具之收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另與客戶簽訂具承攬性質之契約亦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意即建築師如與客戶簽訂工程委託契約,雖其契約名稱為委託契約,但其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設計及現場監造,非僅處於顧問地位,運用其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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