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4-12-29 13:56

    獨資合夥企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之申報注意事項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 2014-12-29 13:53

    財政部對「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是否涉及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澄清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87年度起實施兩稅合一完全設算制度,公司分配股利時,其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以全數扣抵個人股東之綜合所得稅,目的在於促進投資,本質係對投資所得給予租稅優惠。惟經實證分析,該制度實施10餘年來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國庫減少稅收近兆元,影響財政健全,爰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國內各界意見,於103年6月4日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調整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 近來外界對於上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滋生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 2014-12-29 10:47

    立法院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今(23)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四、遊艇特種貨物之起徵點修正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改善,自住購屋需求持續穩定増加,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常

  • 2014-12-25 10:04

    公開資訊不能做為檢舉逃漏稅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如以新聞、網路或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非屬檢舉具體事證,檢舉人仍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查核。   該所說明,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應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交易日期、交易明細、交易金額、合約書及付款紀錄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倘檢舉人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應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稽徵機關得予免議。   該所呼籲,為避免民眾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民眾檢舉

  • 2014-12-25 09:59

    義務人為逃避執行而與第三人訂立假租賃契約,執行 機關得依職權或依抵押權人之聲請除去租賃關係。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義務人因欠繳稅捐,經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查封其不動產房屋時,義務人表示該房屋自行居住,其中地下一層、一樓及三樓已出租予第三人,租期共有15年,雙方已至法院公證租賃契約,並提示公證租賃契約書,惟出租3層樓每月租金僅3,000元,遠低於一般租金行情,明顯試圖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來影響拍賣時買受人之意願。經執行機關查明該租賃契約訂立於抵押權之後,依同法第866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

  • 2014-12-23 08:43

    營利事業購買商品土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購買土地時,所支付的利息必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按土地的不同性質及過戶登記交付時點,分別列入土地資本支出、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    ...

  • 2014-12-23 08:40

    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契稅?

    有民眾蓋5層樓房因資金不足,欲變更房屋起造人,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承受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若符合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

  • 2014-12-23 08:38

    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內查獲多起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案件,雖然經查核這些營業人確實都有進貨事實,不過因為拿到的發票不是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因此拿來申報扣抵,仍然屬於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這些營業人也因此都被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避免向來路不明的對象進貨,交易前最好先確認銷貨人的身分,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接洽業務人員的名片或所提供的資料及交易過程中的有關憑證,如訂貨的估價單、運送貨物的託運單及收貨時的驗收單等皆應妥為保存;收受統一發票時則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如果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不符時,應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為真實後再付款;貨款金

  • 2014-12-23 08:24

    『交通用地』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交通用地』不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前有民眾疑惑,他訂約移轉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的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什麼不能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因此,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

  • 2014-12-23 08:18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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