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5-11-24 14:28

    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日發現某基金會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收取活動費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所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且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該所舉例,甲基金會於103年間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活動並收取活動費用總計1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

  • 2015-11-24 14:13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3條第

  • 2015-11-24 13:55

    104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5年2月16日至2月25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表示:104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5年2月6日至2月14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繳納期間改訂為105年2月16日至2月25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說明,現行繳稅方式計有6種,除可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若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尚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

  • 2015-11-24 13:43

    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財政部於今(18)日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至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俾利徵納雙方依循及稽徵作業之執行。   財政部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其他製品」。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本質上仍屬含酒精之飲料,其所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仍應

  • 2015-11-24 13:42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今(17)日就朝野政黨及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並完成三讀,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101年間社會各界關注所得分配議題,屢有資本利得及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之期待,該部爰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經立法院協商審議,於101年7月25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總統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

  • 2015-11-24 13:22

    外籍人士也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其在台灣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並與該身心障礙者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且其所有車輛係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則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戶籍證明等資料,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課徵,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自申請日當日起免稅。如果有符合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之外籍人士,記得要儘早向車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nb

  • 2015-11-16 17:14

    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辦理清算,名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報廢或過戶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清算人,公司結束營業除依規定進行清算外,對所有車輛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n

  • 2015-11-16 17:11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將有助於汽(機)車汰舊換新推動經濟動能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今(12)日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前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

  • 2015-11-16 17:10

    員工高薪低報雖涉嫌不法但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員工高薪低報類型案件多半發生於雇主意圖不實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所致,常見於發生勞資糾紛後,部分員工勇於向國稅局揭發雇主不法行為,雖然該類案件涉嫌薪資扣繳不實,但並非屬公司行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行號付給員工的薪資屬於「費用」的一種,亦即員工的薪資實為公司「所得」的減項,申報的薪資費用越多所需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越少。實務上曾發生高薪低報的檢舉案件,公司因扣繳不實遭罰,但檢舉人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亦遭補稅處分。本局表示,無論檢舉人檢舉動機為何,檢舉逃漏稅仍須依據實情檢具具體事證舉發。           &nbs

  • 2015-11-16 17:08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來有房屋仲介業者反應帶客戶看委託其銷售之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大樓管理委員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彰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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