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6-02-23 09:21

    國內各超商門市業者所開立予消費者之繳款對帳單(即俗稱小白單),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內便利商店林立,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不斷推陳出新,其中為辦理相關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各超商門市繳款後,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前揭服務繳款對帳單。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中之「催索欠款或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特別叮嚀,除營業人所立銀錢收據為統一發票或具有發票性質,可免納印花稅外,餘收受現金所開立並交付之契據仍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票或向所在地之分局(文心分局、民權分局、大智分局、東山分局、豐原分局、大屯分局、沙鹿分局、東勢分局)辦理報繳印花稅手續,因按印花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

  • 2016-02-23 09:20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5)年1至3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5年4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5年1至3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5年4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5年1至3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5年4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 2016-02-23 09:01

    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本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105)年首次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可於105年3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

  • 2016-02-23 08:53

    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不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 2016-02-23 08:52

    投資損失應以實質營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所產生者始得認列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

  • 2016-02-23 08:50

    營利事業虛報成本或費用,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罰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

  • 2016-02-23 08:47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違章案件之處罰規定,並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

      財政部於本(2)月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該部表示,配合今(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另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裁罰案件,併予修正放寬初犯得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使裁罰更具允當性。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 2016-02-23 08:46

    營利事業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是否要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 (一)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營利事業將103年12月取得之房地於105年2月份出售,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所以出售房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上述情形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需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中會計師 彰化會計師 台中公司登記 彰化公司登記

  • 2016-02-15 15:49

    財政部核釋: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毀銷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今(5)日核釋,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爰核釋是類於廠內供研發測試之應稅貨物,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

  • 2016-02-15 15:48

    公用事業指定存款帳戶扣款繳費用戶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便民新措施

    公用事業自本(105)年1月起全面開立統一發票,為提供公用事業用戶多元化領獎方式,減少中獎爭議,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明定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將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以下簡稱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   財政部說明,用戶對中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之領獎方式,依原有作業機制,係由中獎人持公用事業寄送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向郵局領獎或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KIO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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