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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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7:08
利用匯票、本票或支票等付款,可節省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褶,每件按所載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褶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要貼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在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稅票。又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該類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一定要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票據號碼等,否則仍視為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https://www.lechun047.url.tw/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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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7:02
營業人自105年1月1日取得水、電、天然氣及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用戶申報營業稅,得於繳費後以公用事業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辦理申報,其進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25,載具號碼前5碼(「年期別」)為申報開立年月,發票號碼如列式於已繳費憑證上則依式登錄,如未列式則以載具號碼第6碼至第15碼共10位登錄(載具流水號:BB+8位英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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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6: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統一發票中獎人詢問,中獎之統一發票如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統一發票中獎人詢問,中獎之統一發票如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之給獎,主要在鼓勵民眾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增裕稅收。買受人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件事,只要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繳回。倘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並記得兌獎,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千萬獎金得主。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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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6:54
送土地給妻子表愛意,可以不課徵增值稅!
陳先生多年前做生意賺大錢買了不少土地,日前想贈與幾筆土地給妻子共享努力成果,但擔心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請稅捐處解釋疑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須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可以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雖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規定於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贈土地再移轉第三人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所有權期間,有支付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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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16:51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章程中明定該機關或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但依其設立之目的,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對解散後賸餘之歸屬已有規定者,得經財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應查明依法辦理。 https://www.lechun047.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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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6:39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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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6:21
統一發票中獎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於審查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民眾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之稅款計入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獎額未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筆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個人免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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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6:05
財政部核釋,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辦理扣繳
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下列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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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5:51
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致有1人以上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
據報導,臺中有位消費者於去年12月間至知名連鎖速食店消費,其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經郵局給獎後,遭郵局人員因相同號碼的發票有2張而索回中獎獎金,令消費者不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重複開立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係由營業人於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本件重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轄區國稅局於今年1月份已接獲速食業者報備因轉換系統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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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15:48
營業人用戶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條第 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導入電子發票後,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外,於收到繳費款項後將另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直接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發票上傳雲端(不列印紙本)。為確保用戶權益,提供平台讓用戶可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或兌領獎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