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6-07-29 15:00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始准予認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檢附相關交易合約、帳載紀錄及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或折讓事實,如僅提示營業人銀行帳戶資料,尚難據以勾稽何者係屬銷貨退回或折讓之退還款,則不得自銷售額中減除。     ...

  • 2016-07-29 14:55

    105年7-8月份營業稅之申報截止期限,適逢中秋連續假期,展延至105年9月19日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原則上以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105年7-8月份之營業稅,原應於105年9月15日前申報繳納,因適逢中秋連續假期,所以截止期限依規定展延至105年9月19日(星期一)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網路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向來配合申報截止期限,順延開放2日,以利營業人辦理更正申報事項。因此,配合上開連續假期,105年7-8月份之營業稅網路報繳系統,亦順延至105年9月21日(星期三)24時止。 該局提醒,雖然營業稅網路報繳系統多開放2日,但是申報期限仍

  • 2016-07-29 14:55

    承攬契據完工後始能計算確實金額者,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稅務局表示,有些承攬契約須等完工後才按實際結算總價付款,即未在契約中明定工程總價,則訂定這種契約的人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基隆稅務局說明,業者於工作完成結算工程總價後,如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契約書、工程結算證明文件等向該局提出申請。         https://www.lechun047.url.tw/     &nbs

  • 2016-07-29 14:46

    持修改立契日期之原移轉契約再申報土增稅,仍應另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如須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但如果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契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則應另行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https://www.lechun047.url.tw/          

  • 2016-07-29 14:39

    公用事業用戶中獎機會增多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加入對獎行列,其用戶除可對中一般統一發票獎項外,還可能對中10組100萬及8,000組2,000元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用戶中獎機會大增。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會主動替用戶對獎,並且於開獎日翌日起10日內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用戶中獎訊息。目前除中華電信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用戶外,其他公用事業用戶須持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載有「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資訊至超商多媒體資訊平台(例如統一超商的ibon等)列印中獎電子發票

  • 2016-07-29 14:31

    委託加工合約屬承攬契據!如有短漏繳(貼)印花,趕快補繳(貼)印花,以免受罰!

    最近常有民眾對代理加工合約應如何貼印花稅票感到疑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契據指的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所立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攬契據已就承攬金額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承攬金額或承攬金額扣除營業稅後金額按1‰繳納印花稅;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按1‰繳納印花稅。若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漏貼稅額處 5...

  • 2016-07-29 14:30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507次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 2016-07-29 14:28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應依法補稅處罰

    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之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表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署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掌握批發商之銷貨對象,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事證,相關眼鏡批發商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餘元,須補繳稅款及罰鍰770萬餘元。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

  • 2016-07-29 14:27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

  • 2016-07-18 16:41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  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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