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6-10-07 10:13

    不動產買賣訂定之「公契」應貼繳印花稅、「私契」不用貼花

    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以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該「公契」即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於「私契」中逐期簽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

  • 2016-10-07 10:10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如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如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在次月(期)15日以前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文件申報上一月份(期)銷售額。營業人如在申報期限後被查獲有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國稅局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外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同時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

  • 2016-10-07 10:09

    申報契稅後,發現該房屋不得辦理移轉時,可由權利人單獨撤銷契稅申報

    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除於每年5月需繳納房屋稅外,產權發生移轉時(繼承除外)亦需申報並繳納契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撤銷契稅申報時亦需雙方協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惟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而原所有權人亦行蹤不明,此時權利人可單獨向主管稽徵機關撤銷其契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契稅後,如解除契約或發現房屋不得辦理移轉時,應儘速向該局申請撤銷

  • 2016-10-07 10:05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始對牽連案件進行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仍應處罰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罰,惟所稱「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已察覺納稅義務人有可疑之違章事實,並進行調查者而言,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者為限。且調查基準日之時點,依據調查人員是否已掌握違章事實具體事證為認定。又於『牽連案件』之情形,即經由原先查獲之逃漏稅案件再行發現之其他逃漏稅案件,其調查基準日之認定,自應以稽徵機關或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因此而查獲具體違章證物之日為準。     ...

  • 2016-09-30 16:56

    行政院院會通過「證劵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考量國內債劵市場仍處於低利狀態,為避免公司債及金融債劵恢復課徵證劵交易稅,影響企業籌資及經濟發展,又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活絡我國債劵市場及發展債劵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目標,擬具「證劵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今日(105年9月29日)第3516次院會決議通過,該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續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劵之證劵交易稅至115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1項)。 二、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以債劵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劵交易稅(修正條文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

  • 2016-09-30 16:48

    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因受託辦理不動產移轉業務,向受委託人收取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非屬於義務代收性質,所立之憑證(收據)核屬於銀錢收據性質,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銀錢單據,應按所書立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如未依規定貼繳印花稅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請代理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貼繳印花稅,以免短、漏貼繳而遭處罰。   &nbs

  • 2016-09-26 14:29

    工廠因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稅,如為空置不用之部分廠房不適用減半課稅規定

    合法登記之工廠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未變更用途者,因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廠內,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合法登記之工廠如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期間,其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空置廠房則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有關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https://www.lechun047.url.tw/              

  • 2016-09-19 14:17

    地價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歸戶課徵

    地價稅的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個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即以個人在同一縣(市)轄區內所有的土地合併計算其地價總額,再以累進稅率算出應繳納之地價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僅會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 該局提醒民眾,一般用地地價稅稅率係採累進課徵,稅率自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不等,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即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並請民眾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申請,逾期申請將自次年開始適用。             https://ww

  • 2016-09-14 08:47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仍以違章行為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依據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如果被查獲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登記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

  • 2016-09-14 08:44

    小額快遞出口應備齊文件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委託符合海關規範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前項執據需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若為僅列示寄件人、收貨人及貨物估價等一般性託運單,則不符合前述規定,不得做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近來發現多起案件係因營業人無法提出零稅率有效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獲而補稅,該局提醒營業人,小額快遞出口貨物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申報營業稅時檢附證明文件,以免遭查獲時無法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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