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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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13:41
保險經紀人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核對數目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名稱由「委託代繳保費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因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之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由保險公司依法繳交印花稅,故免納印花稅。 該處表示,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所書立應稅憑證甚多,倘若不便逐件貼花、銷花者,可至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經核准後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後,連同印花稅總繳申報書向捐稽徵機關申報。另可利用地方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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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3:56
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於1年內自動報備達3次以上者,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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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3:54
本局於農曆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106年1月27日(星期五)及106年1月28日(星期六)為農曆除夕及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1週,即106年1月20日起至106年1月26日止,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農曆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本局於春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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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3:40
叮叮噹!學生團體舉辦耶誕舞會,歡樂的同時別忘登記報備還有申請免徵娛樂稅!
一年一度的耶誕節又來了,學生團體為歡慶耶誕節舉辦各項娛樂活動時,別忘了要向稅務局辦理娛樂稅的相關手續哦! 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如舉辦收費性質之舞會、電影欣賞及演唱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只要該學生團體屬學校核准設立,而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舉辦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就可以免徵娛樂稅,但要特別提醒活動舉辦人,即使符合以上減免規定,仍須於活動前檢附核准認可文件向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免徵事宜,除此之外,活動結束後剩餘票券,要在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繳銷等手續。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則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就可以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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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105)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主要針對電子發票領獎作業,考量其特性有別於紙本發票,同時配合支付工具多元化,將電子支付工具納入領獎作業方式之一,全盤規劃其兌獎作業,包含增加專屬獎項組數、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等金融支付工具亦得匯入中獎獎金及簡化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兌獎作業等措施。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提高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百萬獎項及千元獎項之組數上限,將該等獎項組數上限由20組及8千組分別提高至30組及1萬6千組,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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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3:36
營利事業應就其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縱非其所為仍無法免責
本局表示,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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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15:29
立法院三讀通過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今(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自然人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法據。 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納稅義務人及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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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14:24
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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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9:54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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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9:53
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2月6日止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6年1月31日適逢春節假期,因此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