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章列表

  • 2017-04-17 16:46

    持法院和解筆錄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筆錄應貼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為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其中第5款更明確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均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權、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法應貼印花稅票。               彰化會計師 彰化市會計師 彰化縣會計師...

  • 2017-03-28 17:02

    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 2017-03-28 17:01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申報及獨資合夥之擴大書審補稅案件發單了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申報案件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獨資合夥),經該局所轄中部五縣市地區分局、稽徵所核定開徵補稅案件大約有1,358件,補徵稅款6,136萬7千餘元。該局已陸續將繳款書寄出,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時,對核定內容如果有疑問,請儘速向發單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說明,本次開徵的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06年3月16日至3月25日止,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除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外,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亦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並請記得

  • 2017-03-28 16:5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完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15)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其中草案第13條及第19條與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第19條及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提交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至草案第12條之1及第58條之2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一、將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3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修正草案第13條及第19條) 二、為充裕長期照顧服務財源,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

  • 2017-03-01 15:39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取具憑證之規定

      營利事業於國內進貨、進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45條第2款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例如自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或自農漁民取得收據),倘交易相對人未給與合法憑證,營利事業可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等相關資料,由稽徵機關查明按實際進貨金額認定成本。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如因交易相對人未依規定給與統一發票或收據,致未能取得合法憑證,依查核準則第38條第2項規定,倘該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准按實際進貨價格核定成本;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並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有關未取得憑證之規定處罰。   

  • 2017-03-01 15:37

    農民銷售自行生產農產品應開立收據予購買之營利事業

    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

  • 2017-02-22 17:19

    營利事業委託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廣告之網路跨境交易,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我國營利事業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登載網路社群提供之廣告服務,為取自我國營利事業之網路跨境交易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 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同法第3 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彰化會計師 彰化市會計師 彰化縣會計師 和美會計師 秀水會計師 鹿港會計師 埔鹽會計師 線西會計師 伸港會計師 花壇會計師 福興會計師 大村會計師 台中會計師 台中市會計師 台中市西區會計師 台中市東區會計師...

  • 2017-02-22 17:16

    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外國工程公司來臺支援的工程團隊,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為了提升交通便捷性,越來越多的交通建設刻正興建中。某些交通建設著實為臺灣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而外國公司為了提供服務,經常派工程團隊到臺灣支援。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支援的工程團隊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外籍人士應於離境前,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

  • 2017-02-22 17:10

    保險經紀人開立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納印花稅

    保險經紀人交付給要保人之「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為證明確有委託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可免納印花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504668340號函釋,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後先行交付「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再由保險公司另就收取之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因此,該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證明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免稅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彰化會計師 彰化市會計師...

  • 2017-02-15 15:41

    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最近接獲民眾丁小姐詢問,其申請返還向稽徵機關提供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之財產,為何不能如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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